安徽一加油站被罚,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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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车用柴油),肥西县中心集加油站被处以罚款3万元,被没收违法所得1.34064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肥西市监处罚﹝2026﹞44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30日组织对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产品名称:车用柴油、型号:0#、购进日期:2025.9.23、抽样基数:11760L),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并于2025年11月5日出具报告编号为(2025)皖检 SH字 第07309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闪点(闭口)(技术要求:≥60,检测结果:<40,单项判定:不合格)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依据《2025年合肥市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4日收到由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邮寄的《检验报告》,并于2025年11月26日向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关于对(2025)皖检SH字第07309号《检验报告》”的书面异议。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了当事人的异议申请,并2025年12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作出如下处理意见:维持原结论;理由:闪点实测结果(<40C)远低于标准限值(60C),偏差显著,属于重大安全指标缺陷。经核查,本次监督抽查采用的一次性清洁样品容器,符合GB/T4756-2015对容器“清洁干燥“的核心要求,程序整体合规。基于现有有效证据及技术判断,抽样操作中的差异不构成对“闪点项目不合格“结论的实质性影响,维持抽查结论。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是于2025年9月23日从中化石油安徽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11760L(10吨),购进价格为5.65元/L,销售价格为6.79元/L。截止案发时,该批油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经计算,可认定的货值金额为79850.4元,违法所得为13406.4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违法事实成立,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对此,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天眼查信息显示,肥西县中心集加油站,成立于2003年,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是一家以从事零售业为主的企业,经营范围包含汽油、柴油、润滑油零售;其他印刷品印刷;日用百货、食品、烟酒零售等。风险方面发现企业有涉诉关系1条。 |